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财教[2016]257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 县(市、 区)财政局:
2016年9月,省财政厅制订并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182号),为便于政策执行,经商有关主管部门,对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形成了《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优化科技发展政策的软环境,激发科研单位和人员的创新主动性,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第三条 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
(一)允许企业科研投入可以按规定单列核算。探索鼓励和促进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
(二)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财政、国税、地税和科技部门间协调配合,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制定《江苏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
(三)企业需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管理流程,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申报纳税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备案管理要求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放创新。加强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协调,依法拓展省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按照国家金融相关规定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
第三章 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第五条 扩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权。
(一)推广省属高等院校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由高等院校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
1. 改革完善省属高等院校预算拨款制度,以生均拨款作为高等院校财政拨款的主要方式。财政生均拨款经费由高等院校自主使用和分配。
2. 进一步清理、整合省级高等教育专项,扩大高等院校使用专项资金的统筹权,部分专项改为奖补资金,纳入高等院校绩效拨款。
(二)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
1. 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普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在重大创新项目组织实施中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2. 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3. 改进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方式,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统筹科研项目各类常规性检查和临时检查,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精简不必要的检查、评审及评估工作。
第六条 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并报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备案。
(一)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
1. 简化预算编制, 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扩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科研立项、经费管理、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国际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赋予创新型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2. 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
3. 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务费中列支需要项目承担的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4.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5.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管理权限下放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四)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对进口仪器设备取消审批环节,在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规定流程报备。
第四章 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第七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第八条 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建立覆盖科技人员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
1. 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
2. 为科研人员购买法律服务所需资金,在各级政府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可以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二)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条 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对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经省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在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连续三年给予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每年分类资助30-50万元;三年后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序列。
第五章 造就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第十一条 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统筹现有教育、科技专项,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给予资助。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
第六章 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实施省科技型企业孵育计划,扩大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规模。研究制定《江苏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制度,强化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孵育,对运行成效突出且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安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孵化器自行确定支持的创业企业项目和经费。
第七章 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 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担保等服务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完善信用担保机制。鼓励建立科学合理的、融资性担保及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体系,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发生的风险,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
(一)修订《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落实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政策。对出现投资损失的项目,省及地方财政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支持。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体现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对投资的项目收益,在同股同权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收益,其余让给社会资本。
第八章 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
(一)省财政落实投入政策,每年对相关投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从2016年起3年内统筹安排省级各类资金和基金超过1000亿元,支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
(二)加大绩效评价力度,提高政策和资金的效益。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提高政策和资金的效益。
(三)统筹安排省级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财政支持。
(四)统筹安排省级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苏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
(五)对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安排一定额度的开放运行经费补助。
(六)进一步加大生命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优化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方式,启动建设江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园区,增加民生科技供给,提高科技惠民水平。
1. 加大对省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农业科技服务)等的创新投入力度。
2. 优化农业科技服务奖补资金的因素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完善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省自然科学基金、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持续稳定支持力度,关注影响长远发展和产业变革的重大原创性科学问题,强化对非共识、变革性、颠覆性创新研究的扶持,抢占科学制高点。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意见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