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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06 浏览次数: 288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狠抓组织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内容全面落地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930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推动《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一)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权。

  1. 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配合省编办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及时做好岗位管理、人员招聘等工作。

  2.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坚持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根据人社部部署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61号),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适用范围。

  3. 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理事会管理制度。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配合省编办等主管部门开展建立科研院所理事会管理制度的相关探索。

  (二)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4. 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关于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9月底前完成政策文件初稿起草工作, 2016年年底前出台。在《实施意见》中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落实用人主体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办法,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及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5. 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具体工作安排:20167月底前出台《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方案》,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落实“办理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相关手续”、“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初定、职称评定”、“流动人员户籍关系托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人才引进服务”等人才服务事项。简化人才管理服务有关证明材料和手续,重点做好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等工作。规范简化人才公共服务流程,重点做好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工作。

  6.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总额等,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及时调整高校、公立医院岗位设置,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他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7. 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责任处室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

  具体工作安排: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人才测评、开发培训、网络招聘等新兴服务业态,培育专业化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职能作用。2016年三、四季度组织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题调研,2017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推动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8. 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处室单位:专家和国际合作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年底前,开展工作调研,向人社部申请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试点。2017年三季度前,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争取人社部批准在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所有博士后工作站推广。待人社部批准后,制定出台《关于做好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的意见》。

  9. 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

  责任处室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

  具体工作安排:加快《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立法调研进程,2017年颁布施行。从法律层面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鼓励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合作,允许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省独资经营。通过省、市、县合建方式,鼓励发展省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提高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2016年年底前与无锡、泰州市合建两家省级人力资源市场。组织评选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十大领军人才和认定20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对开展高端人才猎头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的骨干企业和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奖励。

  (三)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10.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

  责任处室单位:工资福利处

  具体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关于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树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20163季度拟定方案初稿,召开座谈会、加强政策调研,4季度出台。在《实施意见》中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四)着力清除创新创业障碍。

  11. 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

  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

  具体工作安排:20169月,组织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设置实施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各类证件。201611月,建立职业资格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职业资格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出台后,对接出台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12. 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

  责任处室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具体工作安排:20169月底前召开全省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部署会,全面部署我省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2016101日起,不再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待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通过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数据等方式,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组织开展各地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3. 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争取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责任处室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

  具体工作安排:积极支持工商局等主管部门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重点做好“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先照后证”改革工作。

  二、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14.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责任处室单位:工资福利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年底前出台《关于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促进科技人员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三、造就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一)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15. 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行外国人人才分类管理,提供不同层次的管理和服务。

  责任处室单位:外国专家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四季度,在昆山市开展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试点。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制定我省整合实施方案并稳妥推进实施,201741日,完成全省整合工作。按照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的原则,对外籍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16. 推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与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有效衔接。

  责任处室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外国专家局

  具体工作安排:根据《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指导和落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外籍高层次人才及符合条件的配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17. 积极争取江苏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试点。

  责任处室单位: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外国专家局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四季度,开展调研,提出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的人员范围、基本条件和办理流程。2017年一季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对有在江苏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办理工作许可,启动江苏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试点工作。2017年二季度,出台《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留苏就业管理办法》。

  (二)畅通人才双向流动通道。

  18. 探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聘用外籍人才的方法和认定标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招聘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

  责任处室单位: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市场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具体工作安排: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外籍人才办法》,2016年底前完成前期调研,做好政策储备,2017年上半年制定出台。2017年下半年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外籍人才聘用工作。

  19.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自主公开招聘。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年底前出台《关于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自主决定招聘高层次人才的时间、岗位标准,自主组织考核(考试),公开公正选聘人员,依法依规解聘不适岗人员。

  20. 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

  责任处室单位:工资福利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对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其人员和实际工资发放水平不纳入核定范围。推动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

  21. 支持部分高等院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支持高等院校探索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配合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指导相关高等院校做好岗位聘用和聘用合同等人事管理工作。

  22. 建立完善岗位流动制度,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按规定交流。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具体工作安排: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交流已列为常规工作组织实施。

  23. 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年底前出台《关于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完全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设立流动岗位。指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有关人才的兼职工作。

  (三)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

  24. 完善职称评价办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10月,研究制定“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工作意见”,建立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611月,在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大型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开展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试点。201612月制定省属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相关政策文件,2017年起向省属高校全部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在此基础上利用2-3年时间,完成所有高职高专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201611月份制定职称《答复口径》,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25. 完善符合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9月,制定出台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政策。201612月底前,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修订出台交通运输工程、环保工程、海洋渔业工程、机械工程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等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2017年会同省教育厅指导各省属高校建立体现高校自身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条件,会同省教育厅修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一步细化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绩评价指标,完善评审程序和办法。2017年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修订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加大医德、临床实践等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2017年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试点。

  26. 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

  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12月,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对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计划对象等,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高级职称。201611月,制定职称《答复口径》,对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27.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具体认定工作转由符合条件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

  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

  具体工作安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四季度,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研究制定我省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监管实施办法。指导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试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质量督查、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行业组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28.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离岗创业,离岗期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原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具体工作安排: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61号),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做好相关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

  四、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一)加快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

  29. 支持产研院建立完善首席科学家制度,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产研院引进人才和团队开辟特事特办直通车。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具体工作安排:支持产研院建立完善首席科学家制度。允许产研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核准产研院岗位设置方案,并指导其做好聘任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对产研院引进人才和团队开辟特事特办直通车。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30. 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责任处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具体工作安排:2016年底前选择部分新型研发机构开展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试点,向具备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有序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人才引进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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