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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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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自主创新的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政府财政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引导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融资机制与环境的建设。 第三条 创新基金设立在市财政局, 进行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节能与环保、新型农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好的技术创新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项目,科研院所转制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学科带头人承担的项目。对区县设立本项资金予以支持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第六条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和承担市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且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的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期不超过一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南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已承担过国家、省、或市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明晰。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局、科技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样式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供);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表样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供);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需支持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区县企业申报材料由区县财政局(含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含开发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共同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市本级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与市财政、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区县企业同时报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情况,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其中对区县企业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含开发区财政局),由其在相关手续完备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必须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市本级企业直接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申报项目的技术与经济评审,实施支持项目的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项目指南、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财政预算,会同科技局下达当年创新基金支持项目计划,先拨付总经费额度的70%,其余30%在项目结题时,在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创新基金资助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本地区企业骗取资助资金的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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