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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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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 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金的有效引导,推进科技优势向产业优势转移。 第五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项目监理和审计制度、计划项目统计调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指令性科技计划的设立,项目的立项以及过程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管理办法的制订 第七条 计划设立应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的原则,根据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建议,具体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牵头组织论证,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计划需调整、撤销或更名,也应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计划设立建议报告草案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区(县)科技局和各类专家的意见。草案内容要对拟设立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资金来源、管理和运行等予以明确界定,同时也应当对拟设立计划在计划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计划的关系做出必要说明。 第九条 计划体系在一定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原则上每五年应对原科技计划体系进行一次整体评估,根据下一个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需要,对市科技计划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各类计划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或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牵头制定有关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计划管理办法应就以下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定位、支持方向与范围;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 (三)计划的基本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 (四)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 (五)计划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确定、签订科技计划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重点技术领域、目标和方向、立项项目数和申报限项要求等。指南须经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攻关和产业化类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进行申报; (二)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单位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一般情况下,单位自筹资金规模应高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以上(特殊项目除外);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无应结未结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研项目; (六)申报指南中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计划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领域和重点技术内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实施周期一般要求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应填报或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申报书(由申报单位按照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四)与项目申报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基础条件和优势(包括项目团队、管理、现有技术装备条件、相关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情况的介绍和分析); (四)研究内容(包括重点和难点分析)和预期目标; (五)应用或产业化前景及综合效益分析; (六)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论证; (七)计划进度及经费预算; (八)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具体编写框架以统一印制的项目申报书(投标书)中的编写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渠道按行政隶属和属地化结合方式逐级审核、推荐。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招标项目除外),并在项目申报截止后及时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因特殊原因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项目应由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在事后将有关项目信息汇入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项目确定应经过专家咨询、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推荐、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审定四个步骤。 第二十条 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或评估工作。原则上,评审专家组应包括技术、管理和经济类专家。专家人选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对重大项目,如有必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根据专家或机构咨询论证或评估的意见,形成汇总和立项建议项目表,发局各领导、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监察室。原则上建议项目应包含不低于20%的备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在收到建议项目后,应就项目的重复立项情况、重大项目比例、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的信用状况、往年项目验收情况、经费预算情况等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联合预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应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联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向局办公会汇报内容应包括专家评审情况、建议项目情况及联审意见等,审议通过后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按程序拟文下达计划并在网上公告。未立项项目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向申报单位反馈相关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必须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文本由市科技局统一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填写合同书,合同中的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考核指标必须明确,原则上有关研究内容、目标、经费预算、验收日期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书基本相符。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必须对合同书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和密级; (二)合同甲方(市科技局)、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和乙方主管部门; (三)单位和项目基本信息; (四)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五)验收考核指标; (六)计划进度、阶段目标以及验收时间; (七)经费预算和用途;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九)其他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招投标科技计划项目,还应依据《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需特别立项的项目,按局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项目实施管理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或监理等方式,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重大项目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如有必要,其他项目经研究确定也可采用监理方式,项目监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预算减少、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项目负责人更改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核准调整的内容视同对合同的补充,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并经多方协调,项目确实无法继续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中止须对前期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重大项目须经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直至追回所拨科技经费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合同进度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及受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理、审计等管理的; (四)未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支出或挪用科技经费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调整或违反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应由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凡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应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监察室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理,提出市拨经费处理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监察室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重大项目每年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统计调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有关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应对应结未结项目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核实有关情况后,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应根据项目检查和统计情况,编印专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或年度报告,对计划执行的绩效进行重点分析。 第三十七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统计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凡列入各类计划的项目,在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行为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立项目验收催告制度。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应在半年内完成验收,根据计划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限,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或受托中介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验收催告。 第四十条 项目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申请延期半年以内的,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报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备案后执行;申请延期超过半年的,还须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验收的组织管理形式包括验收组会议审查、验收组函审或承担单位书面总结三种方式。重大项目验收,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组织、主持会议验收。一般项目验收,市拨经费额度在10-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原则上以总结方式进行;市拨经费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进行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对市拨经费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综合计划管理处室须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监察室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综合计划管理处室每年将对计划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专项计划管理处室负责对项目管理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应在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计划管理入库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各类计划管理咨询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根据咨询活动的特点,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如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可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推荐,经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审核后聘用,事后须及时将专家信息入库。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为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向聘请专家明确职责、权利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咨询活动相关费用须按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支出。 第四十八条 在咨询活动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向咨询专家暗示倾向性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咨询专家名单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并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咨询材料须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须主动向管理者申请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条 咨询活动结束后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对专家的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入库。 第七章 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五十一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区、县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园区); (三)受市科技局授权或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四)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设立计划体系,拟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咨询; (三)确定项目和经费额度,并及时下达项目经费; (四)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理和审计,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推荐申报项目; (二)初审项目合同,及时办理有关拨款手续,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协同市科技局或受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统计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初审项目验收资料; (四)完成市科技局布置或委托的其他计划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科技局进行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书,并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计划及项目管理工作;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监理、评估或其他有关计划的专项调查或管理工作,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按照要求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六)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有关规定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六条 计划及项目管理各环节应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按照相关管理职责和分工,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依据管理职责履行和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及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或考核。评价或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五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故逾期未办理验收手续或项目执行不力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至少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计划项目,同时将有关记录记入项目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 中介机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可中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五十九条 咨询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视情暂停或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在评审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计划及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成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指导性计划按照专项计划管理处室筛选、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会签、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的程序进行立项,具体事宜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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